时间过得很快,2010年年底,陈某并没有如期等到自己的房子。为此,陈某找开发商要求交房并支付违约金,但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验收证明只同意适当补偿陈某。汪志宏律师认为,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,提供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交付房屋,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延迟交房违约金。陈某与开发商交涉,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。之后,陈某委托汪志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延迟交房,支付违约金天经地义。经代理律师精心准备,据理力争,最终,东台法院判决,开发商逾期交房,应向陈某交付违约金约34万元。
判决书见“(2013)东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