汪志宏律师亲办案例
开发商逾期交房 被判支付违约金34万
来源:汪志宏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9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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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6月,市民陈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,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。当时,陈某一次性全部支付了房款399余万元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,2010年年底交房。

时间过得很快,2010年年底,陈某并没有如期等到自己的房子。为此,陈某找开发商要求交房并支付违约金,但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验收证明只同意适当补偿陈某。汪志宏律师认为,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,提供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交付房屋,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延迟交房违约金。陈某与开发商交涉,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。之后,陈某委托汪志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延迟交房,支付违约金天经地义。经代理律师精心准备,据理力争,最终,东台法院判决,开发商逾期交房,应向陈某交付违约金约34万元。

判决书见“(2013)东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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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汪志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9*********1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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